日前,一则手写“保证书”在网络疯传,自称屈某某的男子在保证书上写道:坚决跟黄某某、杨某某、沈某、唐某某、邓某某断绝一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今后不再与她们电话、QQ、短信、开房等。有网友指出,屈某某为湖南省永州市中院法官。手写保证书被发到朋友圈近日,网友“月光下的小尾巴”在网上发布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领导”微信朋友圈惊现‘保证书’”的帖子。指出该法官“执法知法又犯法”,并@永州市法院及湖南当地媒体。
帖子还发了名为“亚夫”的微信朋友圈裁屏。该朋友圈文字为:家永远都是家,那是取代不了的爱。老婆:对不起,我错了!彻底地错了。最后一次请相信我。
之后是手写的保证书:我屈××今天慎重思量自己以前的所作所为影响到了家庭和老婆的身体健康。出于对家庭的责任,对老婆何××说句对不起,我错了。我在这里保证和发誓:坚决跟黄××、杨××、沈×、唐××、邓××断绝一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保证做到,不再与她们电话、QQ、微信、短信、开房等一切联系,今后不再与任何女人再有不正当的关系。
希望老婆相信我这次的决心。落款为:屈××,时间为:2019.7.20。
目前,该网帖已被删除。华商报记者在永州市中院官网看到,屈某某系永州中院法官。
该院2015年2月14日发布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中,屈某某是某庭庭长,“法官等级”是一级。2016年9月29日,“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中屈某某被免去某庭庭长职务,之后任该法院某局局长。
今年6月29日,《永州日报》刊发的题为“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中,屈某某被任命为永州市中院刑事审判某庭庭长。永州中院正在调查此事保证书中的屈某某是不是永州中院刑事审判庭某庭长屈某某?微信朋友圈中的“亚夫”是否是屈某某本人?8月6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致电屈某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短信也未回复。
永州中院一工作人员称此事他们并不清楚,随后挂断电话。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多次致电永州中院新闻发言人邓述荣的电话,始终无法接通。
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建筑材料厂职工张师傅因为集体财产被倒卖一案曾与屈某某相识。8月6日,谈起屈某某时,张师傅称,屈某某人很活络,接待群众时也很热情,但他们的案子一直没给立案,他感觉屈庭长是个严格执行上级命令的法官。
问及屈庭长的情感生活时,张师傅说,这些他并不了解。澎湃新闻报道称,屈某某在回应“保证书”一事时称,“有些事情不好跟你说,我只能跟你说一句:上面发上去的东西是不实的。”对于“笔迹是否是本人的、微信号是否被盗等”问题,屈某某回应:“这些东西我无可奉告,我相信人间自有公道。
”屈某某还说,这件事组织正在调查,作为法官也要保护自己的权利。永州中院新闻发言人邓述荣曾回应澎湃新闻时称,“已经关注到了,正在调查,有结果会进行通报”。记者从永州市委宣传部获悉,法院正在调查此事。
律师说法公布5女子姓名属侵权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如果朋友圈的“保证书”确系永州中院法官屈某某所写,屈某某侵犯了5名女子的隐私权。赵良善称,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私有权,不容他人侵犯。感情问题系私人问题,当事人有权允许他人知悉或者不知悉。本案中,即使该5名女子存在过错,如涉嫌违法,由法律规制惩处,如不涉嫌违法,任何人不得擅自干涉,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姓名公布于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赵良善指出,微信朋友圈属于公共社交平台,具有流量大、转载量大、社会影响力大等特点,公然将对他人具有降低性评价内容或者涉嫌他人个人私人信息发至公共领域,属于侵犯他人隐私及名誉,权利人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如果他人盗用法官微信账号仅是为了发布上述保证书内容,同样构成侵犯隐私权,法官和5名涉事女子均可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盗用法官账号是为了诈骗或者盗窃、敲诈勒索等,将根据实际发生的行为及情节进行处罚,例如盗窃罪、诈骗罪等。
如果书写保证书的法官屈某某确实存在保证书中所述的不良作风问题,这属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基于其法官身份,将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与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第一百条:“重婚或者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之规定,屈某某或面临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殷清利律师认为,本案中,也许当事法官与其他5名女性有一定的关系,但该关系的内容披露没有对5名女性姓名进行隐蔽或化名处理,导致5名女性圈子的相关自然人会联系到对其相应隐私的评价,所以5名女性的姓名及关系内容,属于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其享有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所以属于侵权行为。
殷清利介绍,如果是他人盗用法官微信号发布保证书,亦侵犯了当事法官及5名女性的隐私权。对此可能面临以下责任:首先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删除所发布的文章及内容,通过一定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如果该文章内容属于虚假信息,相关人员发布网络后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其行为涉嫌构成网络诽谤罪,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华商报记者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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